索引号: | 431100009/2019-05109 | 分类: | |
发文机关: | 市民政局 | 发文日期: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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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州市超额完成2018年城乡低保提标任务
2018年,省民政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扶贫办《关于调整全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》要求,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不低于430元/月,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320元,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3200元/年,月人均救助水平不低于170元,同时将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纳入了省市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。
为落实省市精神,市政府办下发了《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、救助水平和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的通知》(永政办函〔2018〕29号),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430元/月和3240元/年,月人均救助水平分别不低于320元和170元,从2018年1月1日执行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高于省定标准40元/年,其中各县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一类对象保障标准均不低于3400元/年。
2018年1-12月,全市累计保障城市低保对象61.8万人次,累计支出低保金2.0亿元,月人均救助水平为324元;累计保障农村低保对象112.8万人次,累计支出低保金2.18亿元,月人均救助水平为193元。(黄玲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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